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9〕民四他字第25号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9年10月14日 [2009]民四他字第2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238号《关于李晓波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公民李晓波因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以下简称东亚地区代表处)就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以东亚地区代表处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亚地区代表处向人民法院提出豁免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程序豁免,包括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在特殊情况下,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明示放弃其豁免时,不在此限。东亚地区代表处作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享有该条规定的法律程序豁免。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第十条中的约定系对准据法的约定,并不构成东亚地区代表处对豁免权的放弃,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会愿意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同意你院请示报告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晓波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豁免问题的请示
(2009年6月4日 京高法[200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我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当事人起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被起诉人主体身份特殊,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就其豁免问题请示如下:
一、案情简介
起诉人李晓波诉称,2007年9月10日,其将其拥有的我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公寓H-903号房间出租给被起诉人,双方约定租期至2009年9月9日,房屋仅作住宅使用,同时约定因承租人过失致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8月1日,被起诉人提出要提前终止合同,起诉人同意,但在双方办理交房过程中,起诉人发现房屋的墙面、门窗、地板等存在大量损坏,对此,物业公司进行了记录并由装修公司进行了评估,被起诉人虽认可损坏的事实,但明确表示需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该赔偿问题,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赔偿其损失共计122492元。
朝阳法院已受理该案。审理过程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向该院提出豁免申请。
二、请示问题及拟处理意见
关于被起诉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提出的司法豁免权问题,我院立案庭经研究认为,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在中国设立地区代表处与我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议》的相关规定,该代表处应享有司法豁免权。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十条 约定:“本合同的成立,其有效性、解释、签署和解决与其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该条款系准据法之规定,并非其放弃司法豁免之约定。
三、我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我院审委会经研究,同意将该案报送贵院的意见。
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