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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2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近年来,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各种假发票不仅为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挥霍公款等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还直接诱发各类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一、 被告人方汉林等七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方汉林购买了印刷机等制假设备,并陆续招收被告人林辉平、张小平、刘创元、吴加弟、程亮、刘文才等人,在惠来县东陇镇寄陇村一老厝内非法制造发票。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制假窝点查获,现场查获方汉林等人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6260份,彩色印刷机等制假设备一批。

惠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汉林、林辉平、张小平、刘创元、吴加弟、程亮、刘文才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汉林、林辉平、张小平、吴加弟、程亮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方汉林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 被告人曾凡军等五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凡军自2006年底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志文、杜晃、周训祥等人,在曾凡军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园路8-9号大院车库内开设的无证照印刷厂内,接受被告人罗明芳等人的委托,非法印刷发票。2007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该厂将5名被告人抓获,现场缴获该厂印刷的《辽宁省沈阳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等17种发票,共计19387份,其中被告人罗明芳委托印刷的发票共五种,7450份。另外,被告人罗明芳于2006年12月还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姓名为“廖金杏”的居民身份证1张供自己非法使用。

***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凡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郭志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训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罗明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罗明芳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志文、周训祥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郭志文、周训祥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 被告人刘威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刘威分15次向岳阳人赵某出售了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发票》、《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等共计2162500份,获利约人民币4万余元;2.2007年8月和11月,被告人刘威为向他人出售假发票,按购买人的要求制作版面、购买纸张后,交由河南人刘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了517本共计25850份的《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刘威将上述假发票出售后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刘威服判,未上诉。

四、 被告人邓雄耀等四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间,被告人邓雄耀伙同被告人张名彬、黎建锋、马全等三人,在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的地下工厂内非法印刷各种税务发票,至2007年7月3日案发时止,共非法制造发票76071份,其中印有面值的发票金额为19502900元。

花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雄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名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黎建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雄耀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邓雄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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