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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2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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