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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