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刑发[2005]1号
【发布日期】 2005.01.17
【实施日期】 2005.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刑发[2005]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10月10日(公经[2004]1507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200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