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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印发《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2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1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法〔2011〕672号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印制(印制要求见附件),并于10月中旬前在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各地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快捷、有效的载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切实营造强大声势,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

一、 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 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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