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9〕163号
施行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经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决定从今年六月起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为做好本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共享平台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开发的信息查询系统。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共享平台,在案件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工作中查询、录入或核对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将通过共享平台查询的信息用于案件执行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 各级人民法院查询使用时对共享平台中当事人的信息内容确有疑问的,要将疑问信息通过共享平台的信息反馈功能进行反馈,以便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核对更正。
三、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法院对共享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设专人负责共享平台的密钥管理和查询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共享平台查询信息。
密钥损毁或遗失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情况并申请新的密钥。下级人民法院撤销的,上一级法院应及时将密钥收回送交最高人民法院。
四、 各级人民法院在查询使用共享平台时,应当遵守有关数据信息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相关信息。违规泄露当事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各高级人民法院使用共享平台的培训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法院使用共享平台的培训工作,及时汇总辖区法院查询使用共享平台中遇到的问题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与本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联系,请他们在系统安装、操作培训和查询使用等方面予以帮助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