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9年4月17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明确当前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定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统一思想,强化意识,积极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下面我根据会议的发言和讨论情况,就这一议题讲几点意见:
一、 当前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基本情况
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日益蔓延并且有恶化趋势,世界经济增长减速日益明显,对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日益加大。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源于美国利用二战后战胜国优势地位来强占货币、能源、粮食等方面的世界资源,而建立的一种以霸权为基础的不平等的经济模式。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美国对世界资源进行了长达六十余年的严重透支,而成为世界上最大债务国。最后,又因信用过度的“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胡锦涛总书记在G20峰会上指出:“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和深化,对全球实体经济的冲击日益显现,世界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全力恢复世界经济增长,防止其陷入严重衰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维护开放自由的贸易投资环境;加快推进相关改革,重建国际金融秩序。世界各国目前正在努力改革并重构战后美国主导建立的世界经济贸易规则体系,在该经贸体系改革乃至重构的过程中,世界经济可能体现为长期震荡的过程。
与此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运行也出现了很多需要高度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环境趋紧,出口明显下滑,企业经营困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凸显,职工下岗和农民工返乡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金融潜在风险增大。从长期来看,我国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和结构性矛盾问题仍然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社会保障仍然滞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出现的上述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但建国近六十年来形成的经济基本面是良好的,发展趋势是向好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是发展中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发展中得到解决。从长期来看,美国经济因过分透支和债务繁重,正在形成一种由强变弱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因刚刚起步和基本面良好,正在形成一种由弱转强的发展趋势。风险与机遇并存,中国经济在面临全球性金融危机所带来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以中国六十年发展形成的良好坚实的经济基本面为基础,在人口众多和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下,加速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优化调整,妥当解决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经济完全有可能在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较快较先复苏,并以崭新的姿态,进入一个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周期。
二、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回应金融危机对商事审判工作的新挑战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比上年同期上升19.62%,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体体现在: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激增、买卖合同主动违约比例增大、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暴露、涉重点工程项目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外商撤资外逃以及弃企逃债现象开始蔓延、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中小企业被诉现象比较突出、民营企业破产比例明显增多,等等。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定位,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在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配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有所作为,为开创新时期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明确定位,统一思想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要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矫正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错误观念,坚持主动服务、积极保障的司法立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一,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决定了商事审判工作必须采取主动服务、积极保障的司法立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则之间也有着紧密互动的关系。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可以发现:在经济体制层面上,体现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在市场竞争层面上,体现为从没有市场竞争向培育和鼓励市场竞争的演变过程;在国家干预层面上,体现为从国家全面过度干预向国家适时适度干预的演变过程;在法律层面上,体现为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在司法层面上,体现为从经济审判到商事审判,不断推动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建立健全和裁判理念与时俱进、妥当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商事审判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积极推进和大力保障的立场,充分发挥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良性互动功能,这已经为人民法院三十年来的商事审判历程所见证。应当强调,商事审判工作代表国家通过裁判方式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干预,不是要阻碍市场化进程,更不是要逆转市场化方向,而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化解和解决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保障国家经济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种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种体制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而不能采取西方发达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所谓保守的司法立场。商事审判工作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其在人民法院体系和国家体制中的制度价值,而一味地强调消极司法、被动司法,则必将严重减损人民法院自身的制度价值。当然,司法有其被动性特质,但司法的被动性绝不意味着商事审判工作面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无动于衷和消极懈怠,更不意味着商事审判工作可以将自身置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外。应当看到,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并非绝对保守中立,而是随着国家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变化而改变其司法立场和司法规则。
第三,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更要积极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中国社会发展阶段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历史动力和制度原因。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方向不会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会改变,商事审判工作的司法定位和司法立场也不会改变。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蔓延,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意味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进程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一定程度的主动作为和国家干预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这在商事审判工作方面,就体现为商事审判部门必须快速反应,掌握商事审判应对危机工作的主动权,依法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服务和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的重要任务。为此,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牢牢把握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主动权,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胸怀大局,强化意识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以及在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商事审判工作要进一步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积极保障的意识。
第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保障意识,破除就案办案的狭隘观念,要从积极保障经济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处理好涉及发展、涉及民生、涉及稳定的各类案件,努力在司法层面将金融危机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强化改革创新意识。要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不畏惧困难,不回避问题,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勇于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机制和体制改革。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新的措施,有的措施亟需立法和司法层面的支持。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尽量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第三,强化积极进取意识。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时期,能否公正妥善地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是对商事法官是否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妥当处理纠纷能力的重要检验。人民法院要培养法官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迎难而上,应对挑战,并以此来大力提升队伍素质,积极拓展职能空间。
第四,强化科学发展意识。人民法院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积极作为,努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长效机制,坚持科学发展,避免短期行为。
(三)遵循规律,坚持原则
审判原则事关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蔓延甚至可能进一步恶化的形势下,在为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商事审判部门要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坚持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坚持司法裁判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坚持个案公正与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制裁违法与保护增长相促进、坚持化解矛盾与维护稳定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统一人民法院多年以来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对商事审判工作方向和审判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坚持商事审判的四个原则。
第一,坚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公正妥善地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害,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第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原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国家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在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纷争,化解各类矛盾,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原则。人民法院必须而且也只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下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国家经济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
第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为缓解全球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生存压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过程中特别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量保障企业在诉讼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共渡难关,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 当前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和经验
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配合国家推行的振兴经济发展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为国家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落实 《若干意见》是今后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该项措施受到代表们的一致赞同。“认真贯彻 《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已被明确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之中。为了深入了解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新情况,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组织召开部分企业家代表座谈会,王胜俊院长在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指导方针,要求人民法院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化解矛盾的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危机的司法政策考虑得更周密一些。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若干意见》的精神,各高级法院先后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各类纠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山西、陕西、湖南、宁夏、吉林、甘肃、青海、安徽、山东等法院专门就落实贯彻 《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浙江、江苏、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四川、贵州、辽宁、江西、重庆、山东、海南、兵团法院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大局,就贯彻 《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相关文件;其他高院的具体落实意见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
各地法院在 《若干意见》发布的前后,积极研究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措施,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献计献策,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优秀本色和大局精神。其中很多措施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及时制定和调整司法应对措施,更好地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实证基础。很多针对性措施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诸如对于商事合同违约行为,一些地方法院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实现案件公平解决;在审理与企业相关的纠纷中,区别对待不同企业,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帮助有希望的企业走出困境;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案件,加快审理并慎用执行,确保国家经济振兴目标实现;对以同一企业为债务人的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在各类纠纷审理中加强调解,并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在充分肯定这些举措积极意义和现实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相关服务保障措施。要注意应对措施的整体性,与其他审判机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全方位配合的应对方案;要注意应对措施的针对性,要直接针对当前形势下企业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并强化裁判尺度的统一;要注意应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实体性措施转化为具体操作规则,将程序性措施细分为各具体审判部门的明确职责;要注意应对措施的灵活性,在坚持商事审判原则的前提下,强调根据现实需求灵活采取最为有效的司法措施。此外,在制定应对措施时,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四、 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具体部署
(一)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调研
人民法院的司法定位、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决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配合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方面。各级法院要围绕这些重点,根据 《若干意见》的总体精神,积极展开司法调研和审判工作。
第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金融安全,积极防范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和经济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首先,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异常动向,非法集资有所抬头,已成为重要金融力量的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因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而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要严厉制裁借助中介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和线索的,要通过地方政府有关协调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和配合,防止因非法集资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其次,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有资产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审理好此类案件。再次,要妥善审理涉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历史背景复杂,关涉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风险防范。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2月下发《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暂缓受理、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虽然2005年6月对此类案件恢复审理,但由于相关审理政策有待明确,因此人民法院要慎重审理此类案件。最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来势之猛,力度之强,百年不遇,全球股市大幅下跌,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急速走低,不少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这些因素也更容易引发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同时,金融危机导致海外诸多银行、保险巨头倒闭,并爆发一系列巨额投资诈骗案件。我国保险市场近年来也呈现高速成长态势,并推出了不少金融创新产品,并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由于众多投资人对保险知识和新保险品种普遍缺乏了解,且保险销售基本通过银行或保险代理人渠道,因此极易引发对产品性质、发行主体的误解,从而引发群体性金融案件。人民法院对此要密切关注,并认真做好调研工作。
第二,配合产业调整,保障经济振兴
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成为最受冲击的主体。市场风险在击垮少数企业的同时,也将导致相当部分的企业陷入暂时性困境。对于企业债务纠纷和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坚持市场化方向,鼓励并尊重市场竞争,要通过案件的审理来完善市场机制并保持市场机制的弹性。首先,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民商法律制度中企业维持和企业退出机制这两种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最为紧密最为典型的领域,充分发挥企业维持、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司法程序在企业治理领域中的作用,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经济振兴目标的顺利实现。要通过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主体退出市场的关键性制度。要注意甄别陷入困境的企业,对于属于朝阳产业、前景看好、技术先进而仅是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着眼于企业维持与重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因资金链断裂,虽有发展前景却难以继续经营,债务人或债权人为寻求自身利益保护而申请破产的企业,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的生存;对于属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迟早将被市场淘汰的企业,要通过司法审判和破产清算制度维护正常的市场退出秩序,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其次,在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公共投资等振兴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涉及重大项目、重要工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妥善处理,确保国家振兴经济计划的实现。最后,要慎重妥善审理涉及国家资本金纠纷案件。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贷改投”政策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理政策,各级法院要慎重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第三,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环境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情势下,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对于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大量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注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违约金的合理处理、可得利益的计算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对于因价格波动而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要防止假金融危机导致情势变更为名、行规避市场风险逃废债务之实的行为,着眼于案件实际情况,运用司法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合同责任;对于利用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振兴我国经济并推动世界经济恢复增长,我国需要建立能够吸引各国资金进入的开放市场,需要保障国内市场能够满足国外投资者关于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的法律保障需求。人民法院要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第四,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企业改制案件和企业清算破产案件与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联系最为密切,这些纠纷案件中蕴含着职工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冲突与衡量。应当认识到,中国的国有企业承载着建国以来几代人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的劳动成果,虽然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在坚持市场化的路途中必须确保改革成果和国民财富的公平分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政策,在坚持市场化方向,推动市场机制完善的同时,公平妥善地解决历史性拖欠职工债权的难题,并防止企业产生新的积累拖欠,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鉴于 《若干意见》是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总纲性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商事审判应对危机工作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定位、工作重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应对措施的整体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座谈会后将根据会议共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该会议纪要的精神,及时总结各地比较成熟的做法,在商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清算等方面适时出台分类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结合改革纲要,完善审判机制
为积极回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大限度发挥诉讼程序机制对相关纠纷案件的化解能力,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要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框架下,不断建立和完善审判机制。
第一,完善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鉴于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态势,各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对于可能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或敏感案件,必须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
第二,建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国家振兴经济计划实施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为统一裁判尺度,可以本着“先行先试”的精神,探索建立集中管辖、集中审理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信息畅通机制
要加强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信息互通和协作联动机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参加的应对金融危机工作小组,专门负责金融危机在商事审判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研、汇总以及措施制定。上级法院要针对下级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指导和协调,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同一法院内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应对,切实解决因民商事审判职能分工造成的信息脱节问题。
第四,积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方式,适当放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和标准,简化司法救助的办理程序,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纳入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同时,要探索在商事审判领域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为涉诉困难企业当事人减轻负担。
第五,加强案件诉讼指导
要努力研究和掌握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释明,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和参与诉讼,并做好辨法析理、释法答疑工作。
(三)加强部门合作,携手共克时艰
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调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精诚合作,共克时艰。
第一,坚持党委领导和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案件审理和重大事件处置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紧紧依靠政府支持和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运用多种方式解决金融危机产生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供司法建议,为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二,努力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面对金融危机和结构调整所带来的民商诉讼洪峰,各级法院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区别处理案件。应当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纠纷,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公正、稳妥地处理。对于不宜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不了的纠纷,要及时与党委、劳动、司法、信访、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和联动,通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
第三,建立纠纷预防和应急机制
为防止因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导致政府和企业对企业投资者撤资外逃毫无防备,造成债权人和企业职工蒙受重大损失、政府承受巨大善后工作压力的被动局面,可以建议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汇总制度,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尤其是资金异常外流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共同防范风险。同时,要建议地方政府建立一整套涉及企业债权人和职工因债务纠纷而产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预案,努力降低不良影响。
第四,积极与金融相关部门沟通
各级法院要加强与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听取这些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健全金融安全信息交流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信用联动和执行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各级法院要注意依法利用和拓展人民法院的审判延伸功能,通过举办法律培训、寄送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对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化解金融危机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同志们,在世界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然面临较大压力的形势下,人民法院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范围之广阔,任务之艰巨,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人民法院商事审判部门的广大法官,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开拓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