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11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11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9年11月)
一、强奸犯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1人1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比照强奸妇女增加基准刑的10%~30%。
二、非法拘禁犯罪
1.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致1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 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三、诈骗犯罪
1.构成诈骗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2) 诈骗财物为被害单位、被害人所急需的生产资料,并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抢夺犯罪
1.构成抢夺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抢夺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4.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五、职务侵占犯罪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 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六、敲诈勒索犯罪
1.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 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3) 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七、妨害公务犯罪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妨害公务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 持械妨害公务的;
(3) 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八、聚众斗殴犯罪
1.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持械聚众斗殴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九、寻衅滋事犯罪
1.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寻衅滋事次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
(2) 持械进行寻衅滋事的;
(3) 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者价值50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 以两个罪名并列定罪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