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现就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通知如下:
一、 再审立案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1.当事人不服生效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申字”案号;
2.当事人不服生效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再申字”案号;
3.人民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案件,编立“民监字”案号;
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编立“民抗字”案号。
二、 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1.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编立“民提字”案号;
2.下列案件,编立“民再字”案号:
(1)各级人民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于本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指令再审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