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3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8〕民四他字第3号

施行日期2008年03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你院受理后发现有仲裁条款的,应先审查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有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不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本案所涉及仲裁条款有效、原告仍坚持起诉,你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2007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近期审理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和合法传唤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我院审委会在研究中存在不同意见,现将研究意见汇报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一是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且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方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二是另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进行了实质性答辩,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放弃仲裁条款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当事人既不应诉也不答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后,当事人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人民法院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审委会倾向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