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7〕行他字第9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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