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0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发[2007]15号 2007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 物权法,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 物权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物权法。


二、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 物权法的学习,把学习 物权法作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 物权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在培训中,要逐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 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 物权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 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四、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 物权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 物权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