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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在山东省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依法维持慎重改判强化调解严格发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7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在山东省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纪 敏*(注*:纪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同志们:

非常高兴来参加山东省法院经验交流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对为山东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创造经验的优秀法庭和人民法庭法官表示祝贺,对我们这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

山东法院近年来强调人民法庭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做到便民诉讼,注重诉讼调解,鼓励人民法庭法官扎根基层,做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庄户法官”、“调解法官”和“平安法官”,创造出了便民诉讼网络、案件繁简分流和即收即审即结等工作经验,这些工作经验是非常宝贵的。刚才郝明金副院长代表省法院做了主题讲话,郝副院长在讲话中尤其对诉讼调解、加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问题都作了很好的总结归纳。我看了这次会议交流的经验材料,这些经验都非常好,体现了我们当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和最高法院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也体现了我们人民法庭工作“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下面,我就民事审判中的几个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宋鱼水同志时提出来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请示,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就是要公正地去司法,像天平一样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人民法院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各国法院和法官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我们和国外所不同的就是还有“一心为民”,这就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就是在司法的同时,首先要考虑老百姓的利益,一心为民去司法,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最能够说明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我们“一心为民”的结果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审判达到平息诉讼、平息纠纷、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要做到案结事了是相当不容易的。大家看一看,我们各级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访接待室就知道这项任务有多么的艰巨,大家也逐步会体会到为什么现在把调解又重新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反复强调。我们当前所办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案结了事情不了,有些甚至成了多年缠诉的“骨头案”。我们国家把稳定作为基本国策,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大家想一想,如果没有一个稳定发展的局面,我们的国家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如果真正能够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就为国家的稳定作出了贡献,国家稳定了,社会就发展了,改革就顺利了,社会也就和谐了。人民法庭在最基层,同志们最辛苦,你们作为“平安法官”,对保一方稳定、保一方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你们的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相当一部分就案结事了了,尤其有些法院调解、撤诉率达到80%多。甚至达到90%,这是要充分肯定的。一心为民的方针要求我们在审判方式上不能搞“一刀切”,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农村农民占绝对多数,受教育程度差距很大,所以要求我们的民事法官不仅要具备正式开庭审判的水平和能力,而且一些案件还要“脱下法袍、放下法槌、走下法台,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 切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

我们国家的审判制度和法官构成有自己的特色,这个特色是由中国的历史进程所决定的。随着新旧更替,近年来一批高学历的人员不断充实到人民法院的队伍中,这批人的特点是学历高、智商高,不足是缺乏社会经验、缺乏社会实践,面对着这样一种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就是“书生办案、机械司法”,因为他没有社会实践也没有社会经验,他们总想用书本所学的东西来套复杂的社会,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以调解为例,调不下来怎么办?就拿所学的书本知识进行判决,为什么肖扬院长提出,不能一判了之啊!因为“一心为民”要求我们要考虑社会稳定和谐,考虑人民利益,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书生办案”是办不好的,“机械司法”绝对案结事不了,这是带有规律性的。结合这个题目,我在这里讲几个民事审判中的问题:

一是关于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证据失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我们有些法官就拿着这一条当法宝,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条司法解释的本意,以及这个司法解释不仅仅就这一条,还有相关的其他条款。这之后就有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后提供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在这后面还有第43条第2款规定:如果这个证据因客观原因尽管过了期限,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这就是一个证据规定的链条。你如果真正“一心为民、公正司法”,你就会把这几条连贯起来,但是我们有些民事法官机械司法,仅仅适用第34条,超过举证期限,只要对方不同意质证就不质证,一律不采信,这与我们制定第34条的本意相背离。这条规定绝对不是针对广大农村和广大城市的贫民,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条件举证,但故意有心不举的当事人,那些请不起律师甚至不知道证据为何物这样的老百姓,他们实在举不出证据来,或者有证据拿不出来,法院应该依职权去取。如果他在这个期间确实有困难,那么你给他放宽点时间。证据规定出台以后,有的地方就机械执行证据失权,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甚至对司法解释造成了负面影响。当事人拿着真实的证据到处上访,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仍然要采信,因为我们是人民的法院,明显有错不纠,党和人民是不答应的。人民法院必须造就一批办铁案的法官,铁案也包括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的案件最不容易申诉和再审,即使是调解不成又判决结案了,那也应以案结事了为目的,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轻易适用证据失权,特别是对农民群众,你要对他进行释明,给他一些时间和帮助,若轻易利用证据失权来办案,实际上是坑害弱势当事人,是依法害人,是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背道而驰的。

二是关于群体性诉讼问题。群体性诉讼民一庭遇到的最多,它直接关系到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买断工龄、企业破产、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复转军人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等纠纷,都有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群体性诉讼有的也叫做集团诉讼,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我们也有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大家看看民诉法以及民诉法贯彻意见,有个导向就是希望合并审理,最后一并解决纠纷。实践证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多事情不如我们所愿,现在有些当事人拿起了群体性诉讼这个武器,要求提高审级,要求形成规模,拿群体性诉讼压政府、压法院,甚至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这一大局。对于群体性诉讼我们也在反复考虑,在社会转型时期,很多问题,用群体性诉讼反而很难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于2005年12月30日下发了法[2005]270号《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群体性诉讼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批准之后才可以审,这是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群体性诉讼可以分开审理。当然这方面就有价值取向问题,按照民诉法规定,集团诉讼规定有诸多优点,如果不分开审,能审好、案结事了,也可以,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一旦不分,使矛盾激化,影响到社会稳定,就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这和我们说的第一个大问题追求“稳定压倒一切”是相一致的。第三层意思,知识产权、涉外等原来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依原规定。现在看来,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时能分开的尽量拆开审理,基层法院要有思想准备,将来案件可能增多,因为几百个当事人的一个案子可能变成几百个案子。当然,有的案件可以一同合并开庭,分别审理判决或调解。

三是关于民事损害赔偿双重标准的问题。主要是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问题。我简单说一说两个标准的来龙去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候,就两个标准问题反复征求过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局、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普遍认为,在中国一个标准还是有困难,因为农民占的比例太大,按照城市一个统一标准在中国有难度,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采用了两个标准。这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不是命价,生命是无价的。这两个标准是在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当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两个标准的解释出台以后,有些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每年“两会”期间都会引起媒体炒作,一遇个案也会引起网上炒作。如农民和城里人同在一个车上出了事故怎么办?尤其是农民工问题,农民工实际常年都生活在城里,他们的收入、消费、日常生活都在城市,仅仅依据户口在农村就按照农民标准赔偿,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当时没有考虑到的,现在就要进行研究。肖扬院长对此也非常重视,批示我们庭研究。我们经过慎重调研提出了初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会议决定再征求全国人大的意见。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两个标准没有违宪也没有违法,没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制定侵权法,可在侵权法出台后一并研究解决。具体个案最高法院可实事求是地解决。有了这个答复之后,经我们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年4月3日下发了[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函,明确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个庭函是经院领导批准下发的。将来对于同一个事故中既有农民又有城市人的情况下怎么办?你们可以作个请示。

四是关于医疗纠纷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了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医院意见很大。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还在坚持,因为现在我们要患者举证确实很难,应该说医生和患者相比,患者是弱势群体,我们的司法价值取向就要保护弱势群体,这是个司法价值取向问题。另外就是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相背离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医疗过错赔得更多,因此出现了医院希望作为医疗事故赔偿,患者希望按照医疗过错赔偿,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现在还没有统一。我也很难讲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可以有一个倾向,就是公平原则。遇到这样的情况既不能取最高也不能取最低,取个中间。我们目前的法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中间自由裁量也不违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之前,先取个中间,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就可以根据需要把这样的事情解决。我们已认识到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正在研究中。

上述这些问题都不能“书生办案、机械司法”,在探索的过程中,怎么样能够案结事了就怎么办。各级法官要采取以老带新,新法官向老法官学习,老法官有传统的经验,有好的调解方法,能够做到案结事了;新法官有法律知识,你是博士、硕士在书本上学了很多东西,但一定要跟实践相结合,磨炼上若干年,将来这一代法官在中国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时候,有了学识再加上实践经验,我想就能实现中国法制和中国审判的飞跃。

三、 关于民一庭的办案规则问题

在座的都是主管民一庭的院长和民一庭的庭长以及法庭的庭长,我来到民一庭以后针对最高法院党组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民一庭的十六字办案规则,就是“依法维持、慎重改判、强化调解、严格发回”,得到了民一庭其他领导和全庭同志的拥护。正式下来讲,这还是第一次。

第一是强化调解。强到什么程度,强到最强。为什么要强化调解?刚才郝副院长在报告中已经作了详实的说明。现在我们讲的是能调则调,调解不了才判决。最近肖扬院长要专门讲调解的问题,不久还要在《求是》杂志上发表关于调解的重要文章,请大家注意学习。最高法院民一庭首先带头,今年第一季度审结的案件共16件,调解结案8件,调解结案率达50%,在《人民法院报》今年4月29日头版头条专门刊登了一篇文章并配发了评论,这是肖扬院长亲自批示刊登的。调解有很多方法,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拉近和当事人的感情,拉近和当事人的距离,和当事人有感情了,距离缩短了,他相信你了,调解成功率就高了。对调解有些同志还认识不到位,认为是那些写不了判决的才搞调解。那些没文化的法官才搞调解。这些认识是不对的,应该看到调解是更高水平的审判,调解是更高艺术的审判,调解是案结事了的最好方式,调解是社会和谐的有利武器,调解结案从根本上平息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同志们一定要提高认识。我们也将不断推广好的调解经验。大家有好的调解经验和方式请及时向我们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调解能力强的法官评优评先,民一庭去年的调解能手,我们给他报功。去年,最高法院个人三等功一共有两个,其中就有我们庭这个调解能手。在调解的过程中,庭长、院长该出面的就出面,我们出一下面就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息纠纷,有利于使他们信任,使当事人切实感到法官是在为他们着想,我们法院是真的想为解决他们的纠纷而进行调解,这就是加大力度,这就是强化调解。

第二是依法维持。依法维持是由依法改判转变来的,过去我们经常讲依法改判,现在要转变为依法维持。这个问题主要是讲给中院和高院听的。这里面有几个含义:1.我们要相信一审的法官,一审法院的法官、庭长和主管院长他们能够尽心尽力地去依法办案,一个基本点是我们要相信下级法院。2.如果判决有毛病又不是根本性的问题,可以在二审判决中进行修正,修正以后能够维持的维持下来。3.案件一审和二审是有区别的,二审尽管强调开庭但是他跟一审的法官、法庭和事发地及当事人的距离还是不一样,尤其是涉及三农、赡养扶养、婚姻家庭或者是劳动争议的纠纷,二审的开庭仅仅就是和当事人在庭上见一面,很多情况不是那么了解或者说不是了解得那么透彻,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办案,一审判决自有他的道理,我们考虑到能维持的尽量维持。另外,每个法官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只要没有根本性错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就不要轻易改判。4.我在立案庭和审监庭都当过庭长,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拿到若干份判决、裁定,相当一部分在审查之后感到,如果当初维持一审,几级法院共同做工作,形成合力,这个案件早就定分止争了。很多上诉、上访、申诉、再审是我们法院自己造成的。总之,要尽量在维持原判上做文章,有的案件维持下来了,当事人也就这样了,你翻来覆去,改来改去,当事人不知道哪个是对的,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第三是慎重改判。毕竟我们有审级,有二审,在我国还有再审,设立二审和再审就有改判的可能。对于那些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违法办案、坑害当事人的判决就要坚决改判;对于那些“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也可以”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一般不改判。我在这里讲的“慎重改判”,就是说,你要改一审的时候要跟一审沟通,不是说一审不同意改二审就不能改,意思是要讲明一审错在什么地方,要允许一审讲理由。如果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根本说服不了一审,这个案子就可能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时候就要非常慎重。主管院长要严格把关,因为这样的案件你把一审改了,有可能上级法院就把你二审改了,因为它的前提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研究案子的时候,我有一个观点,我说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都有分歧,都统一不了,不如干脆就维持省院的判决,既然我们互相都说服不了,凭什么改人家啊!这里有个指导思想的转变,如果按过去的指导思想,既然能挑出毛病我就给你改了,至于上级改我的那是上级的事,这就造成我们法院内部改来改去,当事人拿着十几份判决都是法院给的。有些判决回过头来一看,这个案件如果当初在一审的基础上做工作,维持下来,当事人早就服判息诉了。恰恰是没有维持下来,改来改去反而最后没法办了。尤其是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结果你能给它改多点还行,你如果往下减赔偿数额要千万慎重。省院改中院,中院改基层院事先一定要有意见沟通。没有时间当面沟通,就电话里沟通。我们面对的是当事人,我们追求的是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我们追求的是人民法院的权威,不是上级法院对一审的权威,也不是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的权威,我们追求的是四级法院的权威。法院权威是司法权威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也是个大局观念,在民一庭系统我希望大家能这样做。

第四是严格发回。这是对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讲的。我到民一庭后,连续审了若干起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子。我的体会,发回重审是迫不得已才发回。因为发回的结果只能延误时间,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发回的效果并不理想。和刚才改判是一样的,如果发回,也是需要沟通的。

下级法院判决文书哪些地方有问题,上级法院需要给他指出来,这是真正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已经就此发了五个通报了,主要是低级错误、同案不同判、错字连篇、程序严重违法,那么就直接通报,通报直接给高院院长,这个方法效果很好。山东高院一审案件质量不错,目前就没有这种情况。

上面讲的是关于民一庭十六字的办案规则。在这十六字规则之外,我还要讲一个问题就是要加强把关。我们审判长指定制度改革后,很多案件审判长签发,调解或调撤的案子由审判长签发是没有问题的。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案子应由庭长、院长来把关,因为判决的案件可能上诉,庭、院长应当掌握情况,予以把关。二审中维持的案子庭长应当把关,改判的案子院长应当把关。因为我们的判决是代表一级法院的,这是强调办铁案,加强监督的重要一环。院长、庭长在把关的时候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外,还要从审判监督的角度来审视,“有无硬伤,有无软肋”,如果审监庭要改会从哪些方面下手,裁判下发后是否能案结事了,院长、庭长就要把这个关,这是民一庭办铁案的好办法。经过审查没有问题才能签发出去。这样虽然会增加些工作量,但会发现很多的问题。有些疑难问题,我们可以在庭长会议上、审判长联席会议上,一起来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办铁案。我刚才讲的那十六字规则的前提和结果都是为了办铁案、案结事了和定分止争。民一庭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全部案件比例中占的比例较大,并且涉及广大群众利益。民一庭系统能够做到办铁案,案结事了,是对国家的重大贡献,对社会稳定的重大贡献,也是对构建和谐造社会的重大贡献。

四、 关于立足中国国情进行审判的问题

中国的国情造就了中国的审判法官、审判制度,我们一切工作不要忘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在中国国情下,中国法官要讲政治、讲大局、懂业务、会管理,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服从于政治,要了解大局,理解大局,才能服务于大局,要不断对广大法官进行大局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坚决纠正不懂大局、不顾大局的现象。中国的国情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而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且监督是多方位的。每一级法院都是有党组的,也就是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院长、庭长就要考虑好定位,定好位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中国国情的另一特点就是要讲和为贵、中庸之道,我们在孔孟之乡更能够体会到和为贵、中庸之道有多么的重要。我们现在在民事审判中强化调解,在行政审判中探索协调新思路,尝试对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推行执行和解制度等,实际上也是和为贵、中庸之道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体现。我们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也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最后,对我们在座的分管院长、庭长提两点要求,一是对民一庭的干部要爱护。从政治上爱护,不能出现廉政方面的问题,我希望我们山东民一庭的法官能够经得起诱惑和考验,一定要有廉洁意识,做到“执法如山,清廉如水”,院长、庭长有责任通过各种警示作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经常敲打没坏处;二是对民一庭法官的进步要关心,表现好的要力荐,该晋级的一定要晋级,应该提拔的一定要提拔,使民一庭成为出干部的摇篮,这是对民一庭干部的最大关怀和关心。你们有责任对他们培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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