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曹建明
各位法官,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好!
值此金秋9月,我们非常高兴能齐聚重庆,共同研讨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有关问题。首先,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与会的各位来宾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可以认为,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最近,中国已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即通过15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也可以说,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中国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设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中国法院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中国法院通过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治统一。我们要求,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救济途径,要给予侵权、盗版假冒者以最严厉的惩处,给受害者以最充分、迫切的民事救济,给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最完善和公平的法律程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等方面,要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求,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的效率,依法及时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加重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全面加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涉及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随着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现出很强的活跃性和变动性,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的领域也不断拓宽。这次会议主要研讨的专利、商业秘密、诉前禁令、赔偿和证据等问题,既有中外知识产权实务界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又有一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关于诉前禁令,中国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这一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我们对诉前禁令总的原则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状、有关证据以及合理有效的担保。只要申请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会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多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这个比例也是高的。当法院采取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后,案件当事人大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得许多纠纷尚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就可以及时解决,这与许多国家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效果非常相似。应该讲,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才四五年的时间,法官及社会公众对这一新制度还有一个了解和熟悉运用的过程。我们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成绩,还是不容易的。我们要继续加强对这一制度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努力增强可操作性。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中外法院共同面临的司法难题。我想,这主要还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和隐蔽性导致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整体较快发展而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也就更加复杂并具有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也不能作简单的比较。但是,中国法院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的司法要求是明确的。比如,在北京高院审理的美国An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应当说,这客观反映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走向。
中国法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结合具体的案情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使其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满足。同时,审理法院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案情,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有效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样做的基本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中国法院在注意对权利人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注意从经济上制裁侵权人,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与此同时,我们也建议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包括各个跨国公司在中国法院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时,更加注意诉讼证据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与此同时,中国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审犯罪案件3567件,审结3529件,分别比上年上升了27.9%和28.3%。这些数据证明,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明显。我们还将对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继续进行跟踪评估。
关于知识产权其他司法解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等问题的四个司法解释稿。这四个司法解释,与优化创新环境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上述四个司法解释稿已于去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受到广泛关注,国内外各有关方面以多种方式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和建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并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提请讨论通过。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未来和发展。我还想坦诚地说,中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迅速,但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格局仍将长期存在。譬如,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到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不够有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艰巨。但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一贯和坚定的。中国国家领导人明确表示:“我们一定要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像钢铁一样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我还想说的是,中国法院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的态度是鲜明的,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中国已经成功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尽管尚有不甚完善之处,但它正在积极地、富有创造力地工作。我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行动和有效配合,需要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也希望所有的权利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都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并积极参与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益事业。同时,我们也反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并以此构筑不平等的贸易壁垒或技术垄断。当然,我们在发展过程中,还应当看到,过去10年,中国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保护知识产权。从近年中国国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看,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大多是中国企业,大多数诉讼也是针对国内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中国法院将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中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义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努力营造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我真诚希望我们之间能够开展更多、更广泛的沟通和交流,为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更好合作、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共同努力。我深信,通过交流,我们彼此之间一定能够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