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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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