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民一]明传〔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
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