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民一]明传〔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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