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6〕11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6年4月17日 法办[2006]11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你院《关于扩大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请示》(沪高法办[2006] 7号)收悉。
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问题,我们已在2005年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 415号)中作了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的正卷,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