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