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5〕民监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6年3月27日 [2005]民监他字第10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汇兑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不承担过错责任之日,应为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系被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之外的民事主体所侵害之日。因此,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之日开始起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