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公布日期:1999.09.10
施行日期:1999.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19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