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