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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1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5〕14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一个时期,湖北、河北、广西、湖南等地个别刑事案件经一些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何坚决地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如何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实现刑罚的公平和正义,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以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的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以对法律、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要坚决贯彻罪 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严格把好刑事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每道程序和每个环节,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认真研究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刑事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工作制度。

三、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证据意识,坚决落实“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要求。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规范刑事案件庭审行为,充分听取被告人关于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对于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的规定,进一步强调坚决执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注意从源头上把关,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四、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裁判公正。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庭审、阅卷、合议等职责,对每一起案件的事实和每一起案件的证据以及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逐一进行评议。要在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入审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充分考虑各种观点和可能性,尤其要对相互矛盾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相反的观点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判结论。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五、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刑事再审工作。当前,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现象较为突出。要认真研究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要把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申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从轻处罚的案件,判处死缓后被告人一直不服、喊冤申诉的案件,以及原判过程中就存在严重分歧而勉强下判的案件,作为申诉审查工作的重点,发现原判可能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立案再审。既要防止轻率改判,又要杜绝该改不改的现象。

六、 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和执行刑事冤错案件报告制度和违法审判追究制度。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有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冤错案件,以及造成原判冤错的情况特别典型,具有特殊教育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有参考价值的案件,应尽早向上级法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再审改判后,要在做好相关刑事赔偿和善后工作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刻分析错判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违法审判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切实防止和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七、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审判情况。下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审判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既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做好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对社会反响强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纠正;对少数媒体、网站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报道,要及时应对,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防止社会舆论的误导。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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