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4〕民立他字第40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5年3月10日 [2004]民立他字第4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黑监民监字第16号《关于再审于贺春诉李世强拖欠租金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你院不得再对本案进行再审。如你院认为原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可报请我院依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