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5〕37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开创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改革开放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两便”原则,不断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能力,我院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并决定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工作进行试点。鉴于浙江省义乌市涉外民商事纠纷较多,现授权你院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作为该项工作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义乌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
二、 该院的上诉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 要加强对该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四、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