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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