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4〕立他字第37号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4〕立他字第3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立请字第6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计算案件受理费及确定级别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其他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具体的赔偿金额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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