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党和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四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紧迫任务,研究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重点探讨反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中的司法政策问题,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对召开这次会议十分重视。肖扬院长专门致信,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战略高度指明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并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肖扬院长的致信,是对我们全国知识产权法官的极大鼓舞,是对我们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莫大鞭策。与会同志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以高昂的士气、扎实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肖扬院长重要指示。下面,我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 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国际环境和法制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历史性提升。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适应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思路
保护知识产权,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制度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并且涉及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各主要方面。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从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是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应有内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四中全会要求,努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能力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密切相关,我们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优先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法制基础。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依法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保护知识产权是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与变革十分活跃,我们同有关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日趋增多,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成为涉及国际关系的重大问题,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做到正确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既善于应对挑战,又善于从国际形势和国际条件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方向,用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掌握发展全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每一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责任重大。
保护知识产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知识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财产类型之一,知识产权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就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制止不劳而获和窃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全社会财富的共同增长,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追赶世界进步潮流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符合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推动经济整体发展速度,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我们必须推动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出。可以说,各国的综合国力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竞争。正如温家宝总理今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所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正是科技进步决定了世界经济的形成和增长,决定了世界经济的结构和格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直接保障科技创新的最重要、最直接的生产关系内容,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科学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各级法院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前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对一般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而是直接涉及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大问题。要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努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二)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突破
我们知道,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为前提,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一个缺少规范的市场亦将极大阻碍经济发展。同样,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引起社会信用的缺失,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亦将严重妨害社会进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党和国家也一贯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经过多年的努力,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经过近年的整顿和规范,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秩序逐步有所好转。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体系建设的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尚未真正解决,某方、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假冒和盗版问题还十分严重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健全,一些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和能力缺乏;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各级法院一定要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现代市场体系正常运行和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营造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三)从坚持对外开放和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环境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局面
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密切关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涉外经济方针政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并要求既充分用好内资又有效利用外资,既依靠和开发国内人力资源又借助和引进国外智力;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坚持引进先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提高自主开发能力,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的客观要求,也更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更具吸引力的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良好投资软环境的现实需要。可以认为,我们能否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国能否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随着我国国际贸易额的不断增长,我国已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等为代表的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不仅对我国对外贸易,而且对我国国内众多企业在国内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也是世界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品牌和技术在外商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外商对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问题极为敏感并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涉及专利问题的跨国纠纷不断涌现,因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产品出口的事件频繁发生,涉及高新技术和重大利益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在国内市场上,涉及商标和版权等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状况还没有完全改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搞地方保护的现象仍旧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可以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各级法院一定要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和吸引外商投资,保障和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水平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严格依法制裁一切侵权行为,依法严惩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新形象。
(四)从缓解案件压力和解决司法难题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举措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案件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其中,新收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新收二审案件2237件,同比上升44.88%。今年上半年,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5689件,同比上升25.42%,其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4165件,同比上升16.9%;新收二审案件1508件,同比上升59.58%。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类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今年上半年一审新收增幅均在30%左右。在地区分布上,除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一直增长较快以外,中西部地区一些省份的案件增幅也有所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增幅之大,与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整体持平略有下降形成鲜明对比,表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预见,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审判中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新难问题,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法律适用难题不断出现,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级法院一定要从司法为民,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律保障的高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与水平,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求。各级法院领导要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的政绩观,既不因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有丝毫疏忽和松懈,也不因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且特别敏感而产生任何畏难情绪,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部署,工作有目标、行动见成效。
二、 明确任务,加大力度,扎扎实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从新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决定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决定从今年9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专门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也已经印发了《行动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部署了具体工作任务。为配合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9月14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各级法院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的致信特别强调,各级法院要把配合开展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我们必须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全国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份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有关高、中级法院要在近期内重点研究并提出配合全国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注意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全力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行为。要合理调剂司法资源,确保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大就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作出专题报告,宣传成绩,查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注意知识产权审判重大社会影响的正面发挥,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开庭审判,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宣判和媒体报道,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二)采取综合执法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要以维护市场统一和实现公平有序竞争为目标,科学合理地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执法原则和标准的规范统一,依法维护各类权益关系的协调平衡。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依法积极受理案件,独立公正审理并及时裁决,确保生效裁判顺利执行。要充分发挥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的功能和效应,严厉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第一,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一是,对于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审查立案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实体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二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三是,对担保形式主要是审查其有效性,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认可;担保金额的确定要合理,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四是,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和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第二,要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使侵权人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都得不偿失。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且权利人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应将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要严格适用程序法,追求程序正义的实现。要注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期限,尽量避免中止诉讼,力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要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在涉及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法官要主动行使释明权,科学合理地确定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注意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第四,要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保证执法措施和诉讼结果的协调。要严格依法审查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复查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认真、负责的报告。对事关全局、有重大社会影响、国际关注的案件和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受理法院要依法谨慎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有关信息。案件之间有关联影响的,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掌握好案件处理时机和方法,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不得草率下判,防止当事人无所适从、媒体炒作而使工作陷于被动,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反应,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新、任务重、问题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工作指导。重视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许多成果已经得到了转化,今后要继续坚持。要不断加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调研促工作。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要在吃透中央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到审判第一线,深入到知识产权有关领域的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剖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疑难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就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制定、司法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措施和部署,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保护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最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要争取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加强和完善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有关立法计划中,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要认真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不久前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问题。许多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实行陪审制。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已由中级法院受理。要特别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普遍公认的专家,通过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疏理、判断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判事业的不断拓展。要通过业务工作会议、专题研讨、疑难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形式,部署阶段性工作,贯彻有关司法政策,准确理解法律精神,解决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最高法院将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公布,以案例指导全国审判工作。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有关法院要积极做好相关案件的公开宣判和新闻报道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是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自2008年法院系统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但也有个别高级法院和一些有工作需要的中级法院尚未建立专业审判庭,对应该集中审判的案件未集中到专业审判庭审判,给工作造成一定被动。各高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可以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机构改革文件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同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和监督的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负责审判案件的业务庭要在工作协调上积极主动,多做工作,努力做到立案及时、审判公正、执行有力、监督到位,不留死角。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键在于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肖扬院长的致信就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并采取具体有效、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那些案件增长快、压力大的法院,可适当增加人员,合理调配审判力量;要注意在人员调整和干部交流中保留业务骨干,避免引起审判工作的大起大落。近年来许多法院新调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较多,要特别注意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行家里手。
这里,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希望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务必继续保持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精神状态至关重要。好的精神状态,可以凝聚力量,激励人心,排除万难,闯出新路。对于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出正确的估断,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化压力为动力,在困难中看到希望,抓住机遇,实现突破。
三、 开好会议,深入研讨,明确有关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成为与不正当竞争密切相关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植物新品种审判是人民法院一项新近开展的审判业务类型,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技术判断问题和全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这些年积累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草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讨论稿,提交会议讨论和征求意见。希望大家深入探讨,畅所欲言。另外,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尽可能通过立法明确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里,我仅就处理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一些原则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
通过审判活动依法规范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从2002年起至今年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40件,审结3308件。当前,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明确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是,与 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二者均调整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是,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二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首先,就侵权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但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别保护;另一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别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者兜底的保护。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决。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大体归类于对工业产权领域权利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内容,在性质上非常接近于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属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均涉及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等等。这些案件在审理方法和判断原则上有许多共通或相似之处,在缺少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借鉴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比如涉及侵权判定和赔偿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等,就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妥善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法条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是,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对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实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非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九、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传统上有关纠纷也一直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对于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的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内部受理分工上仍应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准确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首先,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经营者是在竞争市场上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再次,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在不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特定、具体的,任何受损害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这类诉讼在具体程序适用和实体权益处理等问题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要做到准确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
第四,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程序的关系。首先,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均可以或均适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7条规定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般应当依法请求行政查处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第8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应作刑事处罚或行政查处。其次,对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程序,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关行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在先生效的刑事或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只要对方在民事诉讼中有相反证据提供,就应当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判决的证明力进行慎重审查,综合判断,对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认定。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在我国虽然很短,但目前授权量和侵权纠纷量均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999年到2003年,行政主管机关共授权484项;2002年、2003年和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分别受理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32件、100件和99件,增长速度非常快,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甘肃、四川等农业大省。开展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类型。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并不处于有利地位。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我国的优势之所在,对其加强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植物新品种审判专业性极强,比专利审判还要复杂。有关法院务必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审判人员要努力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另外,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业务交流,主动了解情况,努力形成共识。
第二,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提出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植物新品种审判是涉农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不仅要保护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也涉及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问题。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农民应否作为侵权案件被告和对侵权物处理的问题。
第三,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侵权判定方法和标准是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要把如何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包括鉴定方法等问题,作为当前审理这类案件的首要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的对策建议。
总之,这次会议内容很多,时间又很有限,大家一定要集中精力,把问题讨论透彻,努力统一认识,达到预期目的。
为保障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志们,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前景广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工作,奋发进取,不断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