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公布日期:1998.05.12
施行日期:199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超链接:(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