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4   阅读: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已变更) 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发文字号:[1998]军检字第17号

公布日期:1998.08.12

施行日期:1998.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98]军检字第17号 1998年8月1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判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