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8年)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4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8〕8号

公布日期:1998.11.27

施行日期:1998.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1998年)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