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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5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2001〕71号

公布日期:2001.11.15

施行日期:200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15日 法函[2001]7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复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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