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刑申字〔2001〕4号
公布日期:2001.12.24
施行日期:200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2001年12月24日 高检发刑申字[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着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控告申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控告、举报、申诉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申诉的现象依然存在,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仍很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为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认真办理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工作制度。“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尽快推行、实施这项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首办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对于重大疑难的控告、申诉案件,要直接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亲自协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负责到底。
三、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首办”责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实施和落实“首办责任制”的具体部门,是“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单位,首次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其承办人对于首次受理的案件必须依法办理,负责到底。对控告、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正确处理;对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的必须立案,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赔偿的坚决赔偿。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落实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根本标准。
四、密切协作,确保“首办责任制”落到实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各个业务部门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和共同的“窗口”意识。承办部门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分流到本部门的案件,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催办,及时答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五、规范制度,严明奖惩,保证“首办责任制”的健康、深入开展。实行“首办责任制”,制度是基础,责任是核心,落实是关键。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制度。要明确责任,奖惩分明,对切实履行“首办责任制”表现突出的部门和承办人要表彰奖励,对案件故意拖延不办,该纠不纠,该赔不赔的要追究责任。“首办责任制”要抓好落实,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将“首办责任制”与目标量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先进检察院”、“五好检察院”和“文明接待室”考核评比相结合,与落实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度相结合,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首办责任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对实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