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2.05.29
施行日期:2002.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2年5月29日发布)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鲁检发研字[2001]第8号《关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对在案犯罪嫌疑人除取保候审后,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又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