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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7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审〔2003〕10号

公布日期:2003.10.15

施行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审[2003]10号 2003年10月15日)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希望予以解决。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意见,现就有关刑事再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对生效裁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由哪一个庭重审,文书如何编号。

此类案件应由审监庭重新审理,编立刑再字号。主要理由是,此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由下级法院审监庭审理,便于上一级法院审监庭进行指导、监督。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审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刑事部分提起再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调解反悔,要求对民事部分也进行再审,如何处理。

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再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原刑事部分判决以民事调解为基础,刑事部分再审结果可能对原民事部分处理有影响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重新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可以在再审时一并重新审理。

三、对可能改判死刑的再审案件,应由哪一部门负责羁押原审被告人。

此类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应由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样规定的考虑是:监狱一般不具备关押这类原审被告人的条件,而且关押在监狱不但不便于法院开庭审理,也很可能影响到其他服刑人员的改造,不利于监管秩序的稳定。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类案件如果提审则会剥夺原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则有审级管辖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于此类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后,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这样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规定,同时也能够保证原审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对于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今后,应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体复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

五、经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遇有适用法律等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哪一个庭负责办理。

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案件已进人再审程序,立案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已经完结。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上级法院立案庭不再对已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指导。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确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审监庭负责办理。
  上列第一、五条规定的原则,民事再审案件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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