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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7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4〕64号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04年)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4]64号 2004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严格执行《继续盘问规定》,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依法适用继续盘问预防、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要正确区分并依法适用治安传唤、刑事传唤、继续盘问、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要将继续盘问作为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的对象、时限和程序适用继续盘问,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建设候问室,加强对候问室的管理,防止发生自杀、自伤、逃跑等事故。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将是否严格遵循《继续盘问规定》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继续盘问的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警务督察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适用继续盘问情况的现场督察,发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办案部门和公安民警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公安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继续盘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继续盘问规定》第四条规定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要积极会同法制、警务督察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对继续盘问工作特别是继续盘问的审批和候问室的管理开展业务指导,包括经常性监督、检查、指导等;要根据规定的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本管辖区域内候问室的设置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候问室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还要会同警务督察、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对候问室逐个进行验收,并具体负责委托对被盘问人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事宜。公安派出所要将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包括批准人数、适用时限、人候问室情况、延期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分类统计,并按月上报所属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关汇总后,要按月逐级上报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继续盘问规定》,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继续盘问规定》中规定的“城市公安分局”,是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下设的行使县级公安机关职权的公安分局,包括郊区、开发区、风景区、公交、地铁等公安分局,但不含省级公安机关下设的直属分局和县级公安机关下设的公安分局。二是《继续盘问规定》中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即报经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继续进行盘问;继续盘问结束后,按照有关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自行继续办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但是,公安机关的巡逻民警应当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并移交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三是铁路、交通、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继续盘问规定》适用继续盘问。铁路、交通、林业系统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四是为确保《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继续盘问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候问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但必须先报公安部,经公安部审查同意后才能施行

各地贯彻实施《继续盘问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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