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2004〕2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4年4月20日 法函[2004]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