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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2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4〕3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4年3月24日 法[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 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 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写进了 宪法。 宪法修改的内容,都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大主张,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 宪法的修改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对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扎实地开展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增强 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保证 宪法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这次修改 宪法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 宪法修正案,认清这次修改 宪法的重要意义。 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 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是一个历史性贡献。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的方针,符合我国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新的 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次 宪法的修改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 深入学习 宪法修正案的各项内容

这次 宪法修改了1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五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是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七是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是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十是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十一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十二是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十三是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 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学习好、领会好。

三、 要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实际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采用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注重学习效果,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学习活动,带头学习 宪法,切实遵守并执行 宪法。领导班子成员要各尽其责,同心协力,发扬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高度负责精神,开动脑筋,集思广益,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把这次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活动有效地开展起来。在学习中,要坚决避免照本宣科式的安排和部署,坚决避免只顾表面热闹、不求实际效果,坚决避免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走过场。

四、 牢固树立 宪法意识,通过审判活动维护 宪法权威,保证 宪法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 宪法,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将 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结合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增强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高度重视、妥善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案件,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对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取得实效。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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