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06〕8号
公布日期:2006.12.22
施行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6]8号 2006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