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要求,就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着装整顿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现将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 《实施意见》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全面落实整顿 《实施意见》的部署。
二、 根据 《实施意见》要求,2004年4月20日前,将整顿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技术装备处。
三、 自觉服从当地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的领导,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将于9月前对有关省市的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五、 注意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04年9月中旬完成本次整顿的总结报告,连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于9月底上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技术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