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9〕226号
公布日期:2009.12.23
施行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9]226号 2009年12月23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82号《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而后又重新支持抗诉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人民法院未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原抗诉仍然有效;如果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对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支持抗诉不予准许。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