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4年2月16日 [2004]行他字第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对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权限作了明确划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在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前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参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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