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9号
【发布日期】 2006.10.31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