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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配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通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1]民四他字第61号 2011年12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沪高民四(海)他字第1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3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3〕323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办[2003]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肖扬院长在2002年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关于要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尽快提高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现代化水平的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等单位共同开发研制了《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是专门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审判工作中法律应用过程进行全方位支持,可以在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或单机上使用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涵盖了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查阅引用、裁判文书写作、典型案例参考、司法实务理论研究及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文本和其它法律资料等方面。具有文号检索、关键字检索、复合查询等检索手段以及独有的“双向超文本链接”功能,可以进行常规查询检索外,还可以法或以条查法律和法条,以法或以条查案例和裁判文书;也可以案例或裁判文书查法律和法条。法法相通、法案相通的双向超文本链接,极大地拓宽了参考领域,从而构成了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全方位支持,为广大审判人员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准确理解应用法条、快速高效办案,进行研究学习提供了便利。同时,及时完善的更新、售后服务使该系统的使用具有连续和可靠性,包括网络版、单机版等不同版本,使系统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配备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可以节省法院干警大量的翻书查阅资料、学习研究、分析判断案情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法院的整体审判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全国法院法律数据和司法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化程度,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推广配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是提高人民法院办公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推广配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配备使用工作。

二、 根据工作要求,配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原则是:已经建成、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局域网的高级法院、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沿海地区中级法院应当配备大型网络版;其他地区中级法院及沿海地区基层法院应当配备中型网络版;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应当配备小型网络版。不具备配备网络版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长应当配备单机版。已配备网络版的法院考虑到出差等移动办公的需要,院领导和业务庭室应适当配备单机版。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承担着大量案件审判工作,人手少、缺少法律图书资料,且离法院机关较远,信息不畅,应当配置一台单机版。

三、 购置该系统的经费原则上由各法院协调解决。该系统作为信息技术装备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法院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信息技术装备专项经费。《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在法院系统的安装配备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的60%给予优惠;对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可以采取更优惠的措施。

四、 全国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配备工作,人民法庭于明年年底以前配备完成。各地法院在安装配备时将安装配备的时间、进度、数量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并抄送人民法院出版社。明年适当的时候专门召开《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推广配备使用经验交流会。请普及率高、使用效果好,对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作用的法院介绍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推广配备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培训、更新和售后服务工作人民法院出版社具体负责。

在推广配备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同时抄送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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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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