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3〕157号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切实为明年“两会”的召开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今年年底以前,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现在起至明年“两会”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工作,特别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底前至少安排1-2次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活动。在普遍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工作。
二、 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应以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社会反响强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为主。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上述案件庭审排期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人大代表发出旁听的邀请,同时要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类型的选择。
三、 每次庭审结束后,可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等工作情况。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向人大代表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对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 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的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从联络、协调、接待、沟通等方面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本院、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增强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络部门的取能作用,把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工作同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接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及时部署,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督促检查和指导。12月31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包括每次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开庭情况、人大代表意见、遇到的问题等及时进行汇总,书面报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
在邀请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天若联系电话:010-6529932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