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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3〕1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9月27日 法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1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法发[2002]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进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通信系统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图像系统建设,以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的辅助管理法院工作的系统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在保证网络畅通、功能完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法[2002]24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第五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下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一章 通信系统建设

第六条  通信系统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通信、本地和长途通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专网通信。通信系统是保证人民法院内部和对外工作联系的重要工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信系统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至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级专网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现有64K数字专线通信网将于2003年底之前完成扩容改造,先期租用3条2M数字电路,建设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综合数字通信网。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一级专网的专线租费,根据网络需要确定两端设备功能、型号、数量。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九条 一级专网采用数字中继方式联网,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配置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要求的程控交换机,确保法院通信信息安全、保密、可靠传输。法院一级专线电话可配置专网交换机,也可接入采用DID、DOD中继方式的程控交换机,但不得接入电信商用网、虚拟网的程控交换机。不符合一级专网技术要求的专网通信系统必须于2003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第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高级人民法院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通信系统的建设,建设方案应当紧密结合所辖法院广域网的建设进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或指导中级人民法院至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通信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法院专线电话高质量传输,充分发挥通信设备的先进功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选用具备数字信令联网功能的程控交换机。

第二章 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局域网是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等各项基础业务应用系统和管理系统流转的平台,是组成全国法院专网的节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局域网的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建设规划实施,并严格执行内网和外网物理隔离的规定。

第十四条 局域网的建设规模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条件、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要保证满足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的需要,满足开庭审判的需要,满足接入法院广域网的需要,满足联入法院专网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数据交换的需要。局域网建设所需设备,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功能需求和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本院局域网的建设,同时做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二、三级网络建设规划;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应当在2004年底前完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中级人民法院,局域网的建设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基层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尽早完成本院局域网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局域网建设完成后,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积极推进审判信息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不断规范法院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网络的功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内部网站的建设应当与本院局域网建设同步进行,栏目设置应当健康、向上,并满足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在网络条件满足时,下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站可以链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内部网站上,实现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全国法院计算机广域互联是实现人民法院综合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重要基础。广域网络的组网模式要适应现代通信技术及其发展,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需要,优先采用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传输信道,建设综合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级专网建设。一级专网建设将在2003年底前完成,并逐步实现诉讼档案、司法统计、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公文等信息的网上交换和内部网站的链接等。接入一级专网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一级专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配置视频及有关网络设备。

第二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法院二、三级广域网的建设和管理。高级人民法院至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二级网络建设应当在2004年前开始实施,并于2005年底前完成。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的三级网络建设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实施,或由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建设、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三级网应当在2005年底前初具规模,以后利用1-2年的时间,逐渐完善所辖法院之间的广域网互联。

第二十一条 广域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数据库将包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审判、执行等诉讼信息。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的开发和利用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本院及所辖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满足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需要。除审判流程管理外,要结合法院自身的特点,逐步开展案件管理、法官管理、行政办公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信息及其他各项工作信息的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时,应当要求其具备开发法院审判等信息管理应用软件的成功经验;能够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和司法统计接口中的有关概念和要求,能够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自动生成、档案管理开发利用和满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数据传输的要求;了解上下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的一些具体要求,并能够对建设要求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及时响应。

第二十四条 视频会议系统是法院间图像信息交换的重要手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至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分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确定两端设备功能、型号、数量,各接入法院负责本端设备的购置费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法院间视频会议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至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会议系统应当在2005年底前完成,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通。

第二十五条 庭审图像系统是指在审判法庭内安装的,独立于法庭监控系统的,用于记录、传输庭审活动的高质量图像系统。庭审图像系统建设应当和视频会议系统同步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数字图像系统,与会议电视系统配合,逐步实现人民法院远程诉讼、异地开庭功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当将网络系统安全放到重要的位置,系统安全方面的投资应当为系统建设总投资的10-30%。

第二十七条 法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密码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密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已经建设完成计算机网络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及《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补充进行安全系统建设,尚未建设计算机网络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网络建设与安全系统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满足上下级人民法院网络互联需要的网络和通信设备,不符合《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管理应用软件,以及未建设安全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当于2003年底前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第三章 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完成后,要防止“重建设,轻应用”的倾向,认真开展系统的应用,充分利用设备和信息资源,为审判工作和法院的其他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首先开展在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应用,实现从立案、排期、开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结案、归档,最后形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要求,配置法庭内庭审记录、证据展示、录音录像等设备,并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达到方便法官办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逐渐开展办公、行政后勤、图书资料、人事、党务等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水平,扩大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法院广域网的通信平台,逐步实现并完善法院内部专线电话、电子公文传输、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图像传输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各类诉讼档案的管理,逐步实现档案载体的电子化,并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在电子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法律查询、诉讼指南、电子公告等便民服务。在法律法规、案例、档案等查询及对外服务等方面发挥其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信息网络系统在其他方面的应用,如远程诉讼、异地开庭、电子调档等,推进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技术人员到位,并不断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使用水平。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当从人民法院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辖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小组成员应当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和技术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本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推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进程。

第四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辖区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加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逐步健全各项管理规范、岗位责任考核、奖惩等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经费预算,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定期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国家财政和上级人民法院划拨的建设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调剂、安排落实建设、日常维护、培训经费。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社会技术力量和上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的支持,制定系统、可行、全面的规划方案,避免资金浪费和重复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了解辖区内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责。对技术力量薄弱的人民法院,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科技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作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过程中,必须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通过引进、培养等方式,逐步建好本院的科技队伍。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量确定科技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各高级人民法院至少应当配置7名以上具有计算机或通信专业学历或有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所辖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应当配置3名以上计算机和通信专职技术人员。基层人民法院至少要有一名专职科技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为技术人员提供工作中必备的物质装备条件,努力提高技术人员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不定期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参观学习的机会,以提高技术人员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对于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信息网络系统的直接用户,他们应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效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包括院领导)、不同层次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于2003年底前,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于2004年底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于2005年底前,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将计算机应用水平列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本辖区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方案》冲突。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或其中的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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