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2004〕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月24日至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