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二他字第33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送来京高发[2003]198号《关于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重组和决定撤销、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执行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
二、 属于第九批撤销名单中的信托投资公司,同样适用法[2001]12号通知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