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二他字第1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7月29日 [2003]民二他字第1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9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适用利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涉及存款应认定为单位定期存款性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单位存款的规定,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最长期限为1年。申请人提出按5年期计算定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案宜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