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6.12.29
【实施日期】 2006.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